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世界经济稳步的增长几近停滞,经济全球化趋缓,西方发达国家民粹主义泛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价值链回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贸易环境恶化,我们国家的经济面临着与全球经济被动脱钩的危险。一方面,国际投资规模将有所萎缩,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缩减,为其配套的国内企业投资也随之减少,不少企业跟随“链主”企业转战东南亚国家;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规模与比重下降,中国制造大规模扩张的能力受到制约。
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战略,蕴含着“国内循环畅通”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意。在对外开放方面,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第一,在国内高标准建设自贸区。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分批次形成了由沿海向内陆延伸的自贸区“1+3+7+1+6+3”基本格局,21个自贸区积极进行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制度探索。2019年,全国前五批设立的18个自贸区以不到全国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全国14.6%的进出口和15.2%的外商投资。作为自贸区最为集中的区域--长三角已形成面积达到635.99平方公里的自贸区集群,在1000公里的距离内绵延分布着三省一市的19个片区。第二,在国际上热情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谈判。2020年11月15日,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顶级规模、最具发展的潜在能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除了亚太地区,中国与欧洲的经济合作也在进一步拓宽,《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谈判。第三,举办世界上第一个进口博览会。2018-2020年我国连续三年在上海举办中国进口博览会,参展面积从30万平方米扩展至36万平方米,三届进博会累计发布新产品新技术或服务902项,合计意向成交额2015.5亿美元。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面临重重困难的背景下,立足于国际循环端的各项举措将推动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将继续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扩大进口,提升出口,促进进口与出口、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推动我们国家“双循环”新格局形成,另一方面对世界经济和市场信心具有极大的提振效应,为全球贸易投资合作构筑稳定器。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证明,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化的“安全阀”与“稳定器”,对外开放水平越高,各国对反倾销的运用越活跃,反倾销政策的推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功不可没。安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清萍博士的专著《中国对外反倾销政策效应评估》(经济管理出版社2020年版),基于异质性企业的视角,在全面梳理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它对进口贸易、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和下游企业的政策效应,对自由贸易时代反倾销政策如何发挥“安全阀”与“稳定器”的作用进行了深刻解读,对推进形成“双循环”新格局具备极其重大的学术价值。
最初,我国的反倾销采用的是美国的“双轨制”,即倾销和损害的裁定分别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2004年,倾销和损害的裁定均由商务部负责,前者归属公平贸易局,后者归属产业损害调查局;2014年,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与产业损害调查局合并,组建贸易救济调查局,至此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机构设置由双轨制转变为单轨制,与欧盟类似。
1997年,我国首次对美国、韩国和加拿大的进口新闻纸发起了反倾销,开启了对外反倾销之路。如今,我国是全球第七大反倾销发起国,每年平均对1.93%的进口贸易采取反倾销措施,年均涉案金额达182.39亿美元,反倾销慢慢的变成了我国重要的贸易救济工具。
几乎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步,我国对外反倾销在2002年达到30起的历史最高点,反倾销的年度涉案进口占比从2001年的0.98%跃升为2002年的2.29%,随后一直稳定在2%以上。从国家(或地区)分布来看,我国对美国、欧盟和泰国的反倾销出现了增长,对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反倾销呈现出先增后降的态势,对新加坡、印度和马来西亚的反倾销基本处于低位稳定状态;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对化工业、塑料制品业和食品制造业的反倾销稳步增长,对钢铁业、纸制品业和纺织业的反倾销波动频繁,对光纤制造业、汽车业和仪器仪表业的反倾销处于低位稳定状态。
我国对外反倾销几乎与贸易自由化进程同步发展,印证了反倾销的“安全阀”与“稳定器”功能,即在不断削减关税的过程中,通过反倾销制约外国企业倾销行为,增加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成本,保证贸易开放的顺利进行。这为我国在“双循环”格局下运用反倾销提供了理论依据。
反倾销是否起到“安全阀”与“稳定器”的作用,与案件数量的多寡无关,关键要看是否对倾销进口起到约束作用。作者以来自指控对象国、非指控对象国以及全球的相关这类的产品进口为研究对象,按照反倾销立案、初裁、终裁三个时间节点,考察了我国对外反倾销对企业进口额、进口量和进口价格的多重作用,发现:第一,反倾销的作用大多数表现在初裁和终裁环节,立案阶段效果不明显;第二,降低了来自指控对象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额和进口量,但对其进口价格具有提升效应;第三,促进了来自非指控对象国相似产品的进口额和进口量,但对其进口价格产生抑制效应;第四,就总进口而言,进口额和进口量下降,进口价格变革很小。
反倾销的进口贸易流量效应主要是通过贸易限制效应发挥作用,贸易转移效应存在,但几乎能忽略,反倾销之后有关产品的总进口出现了下降,表明反倾销起到了遏制倾销进口的作用。
倾销损害了我国进口竞争企业的利益,反倾销的“安全阀”与“稳定器”作用一定要通过恢复这一些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起效。陈清萍博士以1700家我国进口竞争性企业为样本,检验了反倾销对它们的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OP方法)以及全要素生产率(LP方法)的影响,发现反倾销对我国进口竞争性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贸易救济作用,国内生产与销售秩序得以维持,产业安全得到保障。但是,经过反倾销,不同的国内企业获益相差较大。就不同生产率企业而言,低生产率企业获益更大,高生产率企业获益反而较小;就不同销售市场企业而言,国内销售企业获益较大,出口企业获益有限;就不同所有制企业而言,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获益较大,私营企业就没有受到影响。
客观来说,反倾销的微观影响反映着我们国家的经济活动的一些现实问题。第一,低效率企业可能因为濒临破产,在反倾销之后“背水一战”,抓住契机扩大了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高效率企业没有破产压力,在我国政府对外反倾销时缺乏动力,应对不积极,是其生产率增长缓慢的原因。第二,旨在维持国内市场秩序的反倾销对国内销售企业与出口企业影响不同的结论,反映出我国的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彼此分离、没有贯通的事实,从微观层面彰显着党中央“双循环”战略的现实意义。第三,国有企业是反倾销申诉的主力企业,私营企业较少申诉,反倾销措施对后者而言缺乏针对性;外资企业具有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能够较好地利用反倾销政策服务于自身发展。
在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中,一些案件的实施期限长达十年以上,意味着反倾销案件一旦实施、难以撤除,这引发了对反倾销是否有利于提升我国进口竞争性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思考。反倾销促进了我国进口竞争性产品的出口增长,其影响作用较为持久,但是反倾销之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相对有限,仅比竞争力一般的非指控对象国相似产品略胜一筹,难以与竞争力强大的指控对象国相似产品“抗衡”。从产品升级角度来看,反倾销之后,低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高端产品的出口不升反降,说明反倾销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抑制了微观企业的创新行为,不利于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长期提升。
反倾销政策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内下游企业造成负面冲击,不利于其“安全阀”与“稳定器”作用的全面发挥。
下游企业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即既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又对外出口产成品。反倾销政策的实施会提高下游公司制作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进口中间投入品的成本,对其进口、生产和出口均带来负面影响。
一方面,反倾销冲击了下游企业的进口。四成企业停止了涉案产品的进口,一半以上的企业继续进口,不到一成的企业转而从其他几个国家进口。对那些继续进口的下游企业,它们的平均进口额和平均进口量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另一方面,反倾销影响了下游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之后,国内下游企业要重新建立供应链,生产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增加,出口产品价格自立案后第二年开始逐渐上升,直接影响了下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导致了其出口概率和出口额的同步下挫。